《甘肃省弃婴救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时间:2022-09-13 16:11
  • 浏览次数:
  • 来源:平凉市民政局
  • 字体: [ ] [ ] [ ]
  • 分享:

为提高我省弃婴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弃婴合法权益,促进弃婴健康成长,2016年,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宗教事务局等7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弃婴救助管理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印发〈甘肃省弃婴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民发﹝2016﹞189号),有效期5年。截至2021年11月,该文件有效期已满。因弃婴救助管理办法需要继续实施,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2022年,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宗教事务局、省医保局等7个部门相关部门修订了2016年制定的文件,并于2022年7月1日重新发布实施。新修订的《甘肃省弃婴救助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捡拾与救治、遗弃人查处、弃婴安置、部门职责、附则等6个方面。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我省弃婴救助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弃婴指公民、单位或社会组织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被遗弃的婴幼儿。弃婴救助实行属地管辖、部门协作、分段监护、及时救助的原则,按照查找遗弃人与送养救助相结合、专项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弃婴救助管理实行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宗教事务、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弃婴救助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弃婴捡拾与救治的要求。公民、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发现弃婴后,应当第一时间向所辖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弃婴。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接诊弃婴后,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及时予以救治。对病情复杂,需转诊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与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联系,办理转诊手续。观察期满、病愈或经救治病情稳定出院的弃婴,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转入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同时通知转送的公安机关。

(三)明确了遗弃人查找的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协同民政、卫生健康、宗教事务等部门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依工作职责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辖区群众和有关单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查找工作。

(四)明确了弃婴安置的要求。弃婴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儿童福利机构在收到相关部门弃婴安置通知后,应及时将弃婴接入机构内抚养,不得以入院手续不全、疫情防控要求等理由拒收。公民自愿收养弃婴且符合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五)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对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在弃婴救助管理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

(六)关于其他事项。《甘肃省弃婴救助管理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0月17日印发的《甘肃省弃婴救助管理办法》(甘民发〔2016〕189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