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时间:2022-09-13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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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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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监察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等九部委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2020年10月17日公布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强制报告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近年来,全省各地、各相关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未成年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地方侵害未成年人的问题仍有发生。同时,从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看,还存在主体责任不明确、报告渠道不完备、奖惩机制不健全、沟通协作不紧密等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省民政厅联合13部门,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委《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认真研究起草,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进行修改,于5月25日制定出台了《甘肃省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九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报告主体、报告情形、报告方式、受理处置、奖励和保密、责任追究、监督管理、附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化了强制报告的主体。《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强制报告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规定,《实施办法》将强制报告的主体细化为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10种类型,使强制报告的主体更加具体明确。

(二)细化了强制报告的情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强制报告的情形是报告主体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的。根据这一规定,《实施办法》将强制报告的情形细化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诱骗以及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进入娱乐场所、监护缺失、失学辍学、订婚结婚、沉迷网络等共计21种类型,基本涵盖了未成年人受到侵害、面临危险的主要情形。

(三)细化了强制报告的方式。《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强制报告的对象是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这一规定,《实施办法》明确强制报告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选择具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报告;二是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为使报告主体选择向职责联系最紧密的部门报告,明确涉及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涉及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相关权益维护事项的,立即向当地教育部门报告;涉及未成年人监护缺失事项的,立即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同时,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何报告作出具体规定。

(四)细化了强制报告的处置。《实施办法》从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接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后如何调查核实、帮助未成年人解除不法侵害,人民检察院如何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时如何避免“二次伤害”,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未成年被害人如何实施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法律援助、临时监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等作出具体规定。

(五)细化了强制报告的责任。强制报告是一项法定义务,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受到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要求,对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干扰和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相关单位对本强制报告执行监管不力,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情形,如何追责问责分别作了明确规定,确保强制报告义务有效履行。

(六)细化了强制报告的管理。为调动报告主体的工作积极性,《实施办法》明确了对认真履行报告义务、使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免遭侵害的奖励表彰。为加强对报案人的保护,《实施办法》明确了强制报告的保密规定。为提高强制报告工作质量和水平,《实施办法》明确各级政法委、网信、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共青团、妇联、残联要加强沟通交流,开展监督检查,强化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建立重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会商联动制度,确保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到位。

(七)关于其他事项。《实施办法》由省民政厅、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负责解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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