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时间:2022-09-05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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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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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年7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平凉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22〕93号),提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民政部门会同医保等部门认定”。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要求,全面开展我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市民政局会同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参照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甘肃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甘民发〔2022〕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了《平凉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平市民〔2022〕163号),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条件、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以及管理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该办法有效期两年。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相关部门职责、对象认定条件、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规定、监督管理等内容和省级办法保持一致

(一)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医保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其中,市级人民政府民政、医保部门负责相关政策的细化、宣传、培训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业务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医保部门负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对象认定条件。规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省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在扣除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提出申请时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其中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性医保)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总和。三是家庭财产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三)申请审核确认程序。规定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患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县级医保部门收到同级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后,通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救助结报支付。同时,规定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

(四)家庭收入核算。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中,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等项目后的实际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偶然所得等,并明确了各项收入的认定办法。同时,规定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奖励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家庭财产规定。一是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36(月)”的计算数额。二是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人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三是无15万元(购车价)以上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格确定。四是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标准。

(六)监督管理。一是规定了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的情形,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审核确认工作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因病支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开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认定工作的监督。三是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容错纠错,依法依规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二、对五个方面内容进行细化

按照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甘肃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甘民发〔2022〕98号)要求,市民政局会同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就业成本扣减、因学因残刚性支出扣减等五个方面内容进行了细化。具体如下:

(一)细化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一定劳动能力的非重度残疾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收入计算方法。根据残疾程度和劳动力状况,可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50%计算其收入。其中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言语、听力残疾人,二级的视力残疾人,三级的肢体残疾人和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可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计算其收入;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言语、听力残疾人,三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级的肢体残疾人可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计算其收入;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言语、听力残疾人,四级的视力残疾人可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其收入;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的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可以不计算收入。

(二)细化了就业成本扣减计算方法。家庭成员必需的就业成本扣减,对于能确定务工收入的,可按其就业收入的30%扣减就业成本;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就业收入的50%扣减就业成本。

(三)细化了无法律文书法定赡养(扶养、抚养)计算方法。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可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赡养(扶养、抚养)的每个对象;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缺乏履行义务能力,可以不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的,在计算义务相对人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四)细化了因学刚性支出扣减计算方法。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除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生活费。其中,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的学生,学杂费、书本费每年按7000元扣减,生活费每年按8000元扣减;就读于国内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杂费、书本费每年按2000元扣减,生活费每年按4000元扣减。

(五)细化了因残刚性支出扣减计算方法。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残疾的,可扣除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辅助器械个人支出的费用。其中,残疾康复住院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在10000元(含)以下的,按照60%予以扣减;10000元至30000元(含)的,按照70%予以扣减;30000元至50000元(含)的,按照80%予以扣减;50000元以上的,按照90%予以扣减。残疾康复需门诊救治,按规定享受相关报销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在5000元(含)以下的,按照60%予以扣减;5000元至10000元(含)的,按照70%予以扣减;10000元至20000元(含)的,按照80%予以扣减;20000元以上的,按照90%予以扣减。因残疾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据实扣减,3000元以上按3000元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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