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平凉市委社会工作部 平凉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平凉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现将《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平凉市委社会工作部 平凉市民政局
2024年8月7日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
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促进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甘肃省委社会工作部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根据据市委社会工作部工作职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民政局登记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是指拟担任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脱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审核。未脱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负责审核后,报市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第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在申请成立登记、换届和负责人届中调整时,拟任负责人人选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前须进行审核。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及其担任法人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社会信用良好;
(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公信力;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秘书长除外);
(七)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规定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参加邪教组织;
(四)受到党纪或政务或者所在单位和行业处分尚在影响期内,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等立案调查处理;
(五)本人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社会组织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六)在职国家公职人员一般不得作为负责人人选,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七)曾担任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对被取缔的组织负有责任的人员,撤销登记或者取缔时间未逾5年;
(八)不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兼任职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三)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四)在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作为负责人人选,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五)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方可兼职。
第三章 审核重点及流程
第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侧重于政治审核,主要包括负责人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任职条件。
第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在申请成立登记、换届和负责人届中调整时,应在履行民主选举等程序30日前,将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材料报市委社会工作部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审核流程:
(一)脱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换届筹备委员会)研究提出负责人建议人选后报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负责人建议人选的政治素质、任职资格等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委社会工作部审核。
未脱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建议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二)市委社会工作部按照有关规定,对脱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建议人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人选,在行业协会商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相关手续,并按程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选举。新一届负责人选举产生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变更、备案等手续。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办理申请成立登记、换届和负责人届中调整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审核部门关于负责人建议人选的审核意见。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兼任法定代表人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兼任法定代表人的审核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对负责人人选审核结果存有异议,或接到群众信访、投诉反映的,应及时反馈并协同审核部门进一步核实。
第四章 初 审
第十三条 初审材料:
(一)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的请示,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宗旨、业务范围、机构组成、负责人人选建议名单等;
(二)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四)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信用报告》;
(五)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名册;
(六)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政治审核表;
(七)个人承诺书;
(八)在职或退休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兼职备案或批准文件;
(九)需要审核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审 核
第十四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
(二)按照“重点人员重点审核”的原则,对审核的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可采取实地或函调两种方式进行;副会长(副理事长)人选采取个人承诺方式,必要时也可实地审核或函调审核。
第十五条 实地审核由市委社会工作部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第十一条规定分别组织进行,派出2名以上同志组成的考察组,主要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谈话了解等方式进行,其中谈话对象包括:审核对象组织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或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同志、人事主管单位负责同志、所在单位班子成员或干部职工等。谈话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
第十六条 函调审核主要通过向审核对象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或工作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发函方式进行审核,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或工作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出具政治审核表现。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不得进入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重新申报其他人选。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改选工作。
第十九条在审核中发现行业协会商会及其负责人人选存在虚报瞒报申请材料、虚假承诺或在公示期内有群众反映问题影响任职,经查实的取消其参加民主选举、聘任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初审和审核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