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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3-02-10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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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2〕180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力度

(一)规范低保准入条件。按照《平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刚性支出等基础上,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在调查申请对象家庭财产状况时,不得在规定范围以外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和国有企业从业人员等特定职业为由,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不符合条件;也不得以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病伤残、高龄老人、优抚对象、计划生育对象、单亲等特殊身份为由,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要将整户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在核算家庭收入时,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不能简单的采取“劳动力系数”“最低工资标准”等方式核算。特别是对有劳动能力,但受外部条件限制不能务工或就业,超过 6个月无法获得收入或收入骤降、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居民,要据实核算收入,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二)做好“单人户”施保工作。继续按照《平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落实好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单人户”施保政策。同时,所有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均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在调查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时,对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申请前12个月内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低于低保标准两倍的,全部予以豁免;超过低保标准两倍低于三倍的,超出部分按75%予以豁免;超过低保标准三倍低于四倍的,超出部分按50%予以豁免;超过低保标准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豁免。

(三)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动态调整机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调整。

1继续落实刚性支出扣减和必财产豁免政策。根据《平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平市民〔2021〕227号)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予以认定。对家庭成员必需的就业成本和因病、因残、因学刚性支出按照规定予以扣减,对于维持城乡低保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在认定时按规定予以适当豁免。

2进一步拓展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刚性支出扣减范围。一是对因灾害和突发意外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的刚性支出适当予以扣减,10000元以下的,按30%予以扣减; 10000至30000元的,按40%予以扣减;30000至50000元的,按50%予以扣减;50000至100000元的,按60%予以扣减;100000元以上的,按70%予以扣减。二是对3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营养费,每人每月按200元予以扣减。三是对学龄前儿童和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的照护费,每人每月按300元予以扣减。四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寄宿生生活费,每人每月按350元予以扣减,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3优化简化申请程序。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四)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发生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渐退期适当延长。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完成低保金减发或停发等相关手续。

(五)扎实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是“单人户”施保的前提和基础,要认真按照《平凉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平市民〔2022〕214号)相关规定,扎实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要及时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要做好低保边缘家庭动态管理,对家庭收入增加或家庭财产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退出低保范围后,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边缘家庭管理范围;申请低保不符合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要将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名单及时推送有关部门,落实相应救助帮扶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影响,导致无法返岗复工、重新就业、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调查后符合条件的,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执行。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会同人社部门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二)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扶。简化临时遇困外来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就业大学生、创业失败大学生,经本人或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由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给予临时救助等相应救助帮扶。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健全易地搬迁与救助保障衔接机制。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进一步加强摸排统计,做好易地搬迁困难群众迁入地与迁出地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衔接工作。搬迁至城镇地区的农村低保对象,如果同时失去承包土地、山地、林地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可视情转为享受迁入地城市低保。搬迁至城镇地区的农村特困人员,可转为享受迁入地城市特困救助供养。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保障类别、供养方式、救助标准、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养)、脱保(养)、断保(养)或者重复纳入的情况。

(二)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职责,健全完善核对项目,规范核

对流程,加快实现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车辆、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通过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范围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各县(市、区)核对机构对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要开展实时核对,市级核对机构对已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每月复核一次。对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的(低保家庭成员死亡的除外)要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保障类别调整和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对新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家庭或个人,要切实做到“凡进必核”,严把救助对象准入的前置关口。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其他地区发来的核对请求。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进一步拓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应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和数据共享,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防返贫监测对象、登记失业人员、已登记办证困难残疾人、新入学困难大学生、患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等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全部纳入动态监测范围。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协同配合,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每月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对未纳入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供养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加大摸底排查力度,及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各县(市、区)民政局对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反馈的红色、橙色预警信息,要按时限要求逐一入户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对黄色、蓝色信息涉及的家庭及个人,要予以关注,符合条件的也要给予相应救助帮扶。各县(市、区)民政局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要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要,及时将救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一)明确办理期限。县(市、区)民政局要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办理期限。城乡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如遇公共突发事件和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要按照各环节的具体时限要求,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自收到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要在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要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先行救助、后补手续”,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办理环节,直接予以救助。

(二)落实公示、公布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当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或特困人员认定完毕后,县(市、区)民政局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的村(社区)公布申请人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保障金额等信息。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公布。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三)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既有本市的又有非本市的,或者户籍均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乡镇(街道)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部门要提请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配合调查核实(需开展跨省(市)调查的,可向省级(市级)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机构和核对机构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切实担负起牵头统筹职责,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将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要加强与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同、数据共享和资源统筹,夯实工作基础,精准认定对象,提升数据统计质量,提高社会救助效益。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区)财政局要结合部门职责,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提升经办能力。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在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通过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四)建立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体系。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市、区)民政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大宣传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宣传和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工作规范有序。深入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挤占挪用、贪污侵占救助资金,以及“人情保”“关系保”、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切实守护好困难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平凉市民政局          中共平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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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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