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凉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5-08-06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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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凉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局、医保局、残联、总工会

现将《平凉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平凉市民政局                  平凉市教育局

平凉市财政局           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平凉市农业农村局

平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平凉市应急管理局

平凉市医疗保障局            平凉市残疾人联合会

平凉市总工会

202581

平凉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甘肃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甘民发〔202566号)、《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24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负责、因地制宜、适度合理;精准认定、动态管理、及时高效、应认尽认。

(二)坚持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法定赡(扶、抚)养相结合,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

(三)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认定权限按规定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第四条  各级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医保、残联、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各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本办法所称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低保边缘人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四)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第条相关规定;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刚性支出包括:

(一)基本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以不超过城乡低保标准为原则进行测算。具体计算方法为:〔低保月标准×1+低保月标准×0.3×(共同成员家庭成员-1)〕×12个月。

(二)医疗刚性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异地就医期间患者本人及1名陪护(同)家庭成员必须且实际支出的交通费、异地住宿费纳入医疗刚性支出范围。交通费每12个月认定往返上限为两次,不超过居住地至就医地汽车票价格或高铁(动车)二等座、火车硬卧价格;住宿费区分省内、省外就医两档标准定额认定,省内上限为100//天,省外上限为150//天,认定天数上限为60/年。异地交通费、异地住宿费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刚性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基本职业技能培训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学生异地就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纳入教育刚性支出范围。交通费每12个月认定往返上限为两次,不超过居住地至就学地汽车票价格或高铁(动车)二等座、火车硬卧学生票优惠价格,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四)残疾康复刚性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异地康复治疗和配备辅具器械期间患者本人及1名陪护(同)家庭成员必须且实际支出的交通费、异地住宿费纳入残疾康复刚性支出范围,参照医疗刚性支出认定。

(五)其他刚性支出。指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包含但不限于因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营养费,学龄前儿童和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的照护费等。

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上述单项刚性支出条件的,支出项可以按实际支出累加。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内和审核期间已经得到的各级政府及各类机构、社会力量、慈善力量等的专项救助、捐助、减免、赔偿等(不含实物),在核定计算刚性支出时应在刚性支出总数中进行扣除,以实际个人负担支出计算。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36(月)的计算数额。

(二)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院)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不作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对城镇有1套(栋)居住用房(人均面积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同时拥有一套(院)农村老宅住房的,不认定为居住用房超出标准。

(三)无1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当年购买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确定;非当年购买的,可参照商业保险车损险当年度保额价值予以折旧确定;没有购车票据的,车辆现值可参考二手车市场评估价格、互联网二手车买卖平台评估价格或商业保险车损险当年度保额价值予以确定;大型农机具购置价格中不包含农机具购置补贴。

(四)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收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已经计算在内,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家庭财产标准。

(五)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家庭财产范围界定、收入范围界定、收入核算办法等按照城乡低保相关政策执行。城乡低保政策中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相关刚性支出的政策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收入核算时不适用。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家庭;

(二)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或隐瞒家庭经济状况的家庭;

(三)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四)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的家庭;

(五)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后,仍存在自费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六)民政部门规定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第十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等工作流程按照城乡低保审核确认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认定权限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

第十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为自审批日期起12个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专项救助或者帮扶。

第十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有效期满后,家庭基本生活和刚性支出情况得到改善,不再符合条件的,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自然免除。期间因家庭情况变化,符合其他救助类型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保障范围。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做好档案及信息系统动态调整工作。

有效期满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由个人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  申请特困供养、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特困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第十  经审核退出特困供养、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对象,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  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过程中遇到的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且无法查找的、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特殊情况,经申请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复杂、难以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并落实备案制度。

二十  探索建立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对象信息交换和相关业务协同机制,有序推进在经常居住地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二十一  民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  从事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核、确认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予以确认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的;

(三)不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

(四)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在认定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  民政部门要完善社会救助领域容错纠错机制,对因社会救助对象提供虚假情况、核查手段有限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并能够及时纠正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于问责。

第五章   

第二十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档案管理、各类行政文书参照城乡低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民政部门应当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单独标示,并纳入动态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二十  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统一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  《平凉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平市民〔202314号)中支出型困难人口在本办法施行后统一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原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  《平凉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平市民〔20221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链接:《平凉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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