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解读

  • 时间:2023-01-17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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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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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2〕180号,下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通知》的出台背景

2022年8月1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的举措,兜牢民生底线,要求全面落实低保扩围,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低保标准的人口等纳入低保,加大遇困群众救助力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2022年10月,民政部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各地贯彻落实提出具体要求。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尽快配套出台相关政策,全力做好我省各项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民政部等4部门具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实现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省民政厅会同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通知》,从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力度、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办理流程、落实保障措施等5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关于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力度

为加大低保制度落实力度,特别是解决“应保未保”“政策保”等问题,《通知》提出,不得以特定职业或者以患病伤残、高龄老人、优抚对象、计划生育家庭、单亲家庭等特殊身份为由,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不得在规定范围以外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针对个别地方“保人不保户”问题,《通知》提出,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要将整户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保障范围。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通知》明确,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不能简单的采取“劳动力系数”“最低工资标准”等方式核算。特别是对有劳动能力,但受外部条件限制不能务工或就业,超过6个月无法获得收入或收入骤降、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居民,要据实核算收入,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同时,《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单人户”条件,对重度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倾斜。规定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认定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予以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通知》还放宽了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条件,对于维持城乡低保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对家庭成员必需的就业成本和因病、因残、因学、因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营养费,学龄前儿童和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的照护费,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因学生活费等家庭刚性支出按照“分梯度、按比例”的原则可予以适当扣减。为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明确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此外,《通知》首次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作了明确。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通知》强调,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返岗复工、重新就业、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调查后符合条件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众中的新冠肺炎患者、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根据需要可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直接给予临时救助。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对外来遇困人员救急难作用,《通知》强调,简化临时遇困外来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其他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就业大学生、创业失败大学生,经本人或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由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给予临时救助等相应救助帮扶。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四、关于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针对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通知》要求,要健全易地搬迁与救助保障衔接机制,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养)、脱保(养)、断保(养)或者重复纳入的情况;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过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范围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县(市、区)核对机构对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要开展实时核对,市(州)核对机构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已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每月要复核一次,省级核对机构每月要对市(州)核对数据量开展核查,同时梳理汇总各地核查出的问题数据,及时反馈省级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机构和各市(州)核对中心。对新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家庭或个人,要切实做到“凡进必核”,严把救助对象准入的前置关口。尤其是要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其他地区发来的核对请求;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防返贫监测对象、登记失业人员、已登记办证困难残疾人、新入学困难大学生、患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等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全部纳入动态监测范围。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协同配合,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每月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对未纳入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供养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加大摸底排查力度,及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要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要,及时将救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五、关于办理流程

在2021年出台《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基础上,《通知》对个别条款进一步优化细化。如《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规定,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通知》提出,对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进一步压缩了办理时限。为加强急难性临时救助,《通知》指出,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先行救助、后补手续”,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办理环节,直接予以救助。为适应流动人口救助需求,《通知》对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低保救助、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也予以了明确规定。同时,《通知》首次明确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将极大便捷临时遇困群众申请救助。

附:甘民发〔2022〕18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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