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时间:2022-04-24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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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平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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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

  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扩大社会知晓率,促进政策执行和落实,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临时救助制度自建立实施以来,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十三五期间,全市共救助困难群众63.35万人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4.28亿元。但在实施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起草了《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局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进行了认真细致地修改完善,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后,于7月1日正式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基本框架

  《实施意见》共分3部分,具体内容是: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提出临时救助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并提出6个方面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主要内容,共分6个方面内容,主要提出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救助标准、受理方式、审核审批、救助方式及临时救助制度同低保等制度的衔接等。第三部分为工作保障,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金保障、完善工作机制三个方面的要求。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具有本市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市境内的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残疾康复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2.急难型救助对象。指因发生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形分为:

  1.支出型救助标准。与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发生困难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标准。根据造成的家庭困难程度给予分类分档救助。

  (1)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小金额救助”。

  (2)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计算最长救助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3)因火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最高救助1.5万元,其他家庭(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最高救助1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最高救助2.5万元,其他家庭最高救助2万元;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最高救助2.5万元。

  (4)遭遇意外伤害、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医疗、康复必需支出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最高救助1.5万元,其他家庭最高救助1万元;医疗、康复必需支出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最高救助2.5万元,其他家庭最高救助2万元;医疗、康复必需支出超过10万元的,最高救助2.5万元。

  (5)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的,根据医疗、康复必需支出实际情况给予救助。

  (三)受理方式。主要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个方面。

  (四)审核审批。主要分为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审批权限三个方面。

  (五)救助方式。主要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四、《实施意见》的创新亮点

  1.急难救助对象中的“小金额救助”救助标准,在省政府规定不超过800元的基础上,规定为不超过1000元(我市2019年8月规定为不超过1000元)。

  2.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由2019年规定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提高到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街道)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提出申请,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

  3.“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可将审批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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