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0-12-03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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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民政局 平凉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十三届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20年将继续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为确保提标工作按时完成,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20〕5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全市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0%,崆峒区由月人均489元提高到538元,其他六县(市)由429元提高到472元。全市平均月补助水平提高10%,由月人均403元提高到444元。

(二)农村低保市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0%,由年人均4020元提高到4428元。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由335元、318元提高到369元、350元(即年补助水平分别由4020元、3816元提高到4428元、4200元),三、四类对象补助水平保持不变。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国家和省上不低于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即城市和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不低于年人均9012元、5760元;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40元,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不低于每人每年1440元、2640元、3840元确定。

(四)各地标准的制定市、区)要严格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省确定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保障标准。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制定提出提标初步建议,按程序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执行。同时,务必于20204月5日前将确定的保障标准报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二、资金保障

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所需保障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保障资金全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三、完成时限

此次提标从20201月1日起执行,6月底前补发到位。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安排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省、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大力实施低保兜底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际行动。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协调配合,靠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提标任务按时限完成。

(二)严格制度,动态管理。县(市、区)要严格落实有效期管理办法和定期核查定期报告制度,切实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对所有低保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等,再进行全面普查和复核,对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视情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保障金;及时受理、审核新申请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要加强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系统与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财务统计台账的数据对接工作,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确保数据准确一致。

(三)加强监督,严肃问责。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健全督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造成的人情保、关系保、虚报冒领、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问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提标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真正惠及困难群众。

415日起,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每15天上报1次当地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力、推进工作缓慢、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市将在全范围内通报。从6月份开始,民政、财政将对各地提标提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平凉市民政局    平凉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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