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以及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和监管程序,做好申请对象相关信息核对工作,并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的监督指导和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认定、信息公示、数据录入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等工作,帮助申请不便的困难家庭提交认定申请。
第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六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中,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刚性支出后的实际收入。
第七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刚性支出认定按照《平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及各县(市、区)民政局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因病刚性支出主要包括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长期患慢性疾病门诊救治支出和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等总费用,扣除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未享受医疗救助的不予扣除)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身份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居住证)、户口簿、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家庭财产等佐证材料复印件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入户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结果须由调查人员与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予以确认,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甘肃省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重新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再次进行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第十三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档案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留存。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要将认定后的低保边缘家庭信息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季度对认定对象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确认对象资格。
第十五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
第十六条低保边缘家庭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低保边缘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如实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根据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对家庭收入降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做好相关救助工作;对家庭收入增加或家庭财产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一年有效期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审查,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对退出对象,应书面告知。
第十七条 申请低保不符合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低保资料及入户调查审核确认表格直接存入低保边缘家庭档案中。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审核确认工作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因病支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公开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从事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容错纠错,依法依规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试行期间,上级民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依据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附件:1.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及授权承诺书(样表)
2.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受理告知书(样表)
3.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审核确认表(样表)
4.低保边缘家庭审核公示单(样表)
5.不予批准低保边缘家庭告知书(样表)
6.低保边缘家庭后期管理登记表(样表)
7.低保边缘家庭退出告知书(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