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职责。
(三)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和监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临时生活救助,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救助工作。
(四)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五)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六)指导全市社会福利彩票的销售和管理,管理使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七)负责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八)负责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承担行政区划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承担专项民政事业经费和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职责。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