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调查,下列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自行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下列社会组织应自接到本决定书后10日内将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下列社会组织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下列社会组织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若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静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平凉市崆峒区西城路95号
联系科室:社会组织管理科 电话:8210579
平凉市民政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