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20〕99号)精神,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管理工作,市民政局、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卫健委六部门在2021年公布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基础上形成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增加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清单》,现将相关事项予以公布: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社区负担、方便居民办事,贯彻落实甘肃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20〕99号)精神,结合市民政局、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卫健委六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方案》(平市民〔2020〕258号)和《平凉市规范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意见》(平市民〔2017〕194号)及我市工作实际,在公布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自治、明晰责任、规范程序”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印章使用,落实出具证明的清单制度,实行准入机制,推动村(居)委会减负增能强基,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
二、规范出具证明
(一)执行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国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和《平凉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和(第二批)。定期清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根据工作要求和群众需求,对“三个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
(二)建立准入制度。各部门、单位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出具证明的事项,须通过准入机制审核。主要程序为: 1.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事先填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类印章使用事项准入、退出申请(报备)表》,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2.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会议讨论确定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三、规范印章使用
(一)村(居)委会工作用章范围
1.村(居)委会主持召开的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
2.以村(居)委会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材料等;
3.村(居)委会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村(居)务公开材料;
4.以村(居)委会名义向村(居)民发放的通知、告知、宣传材料等;
5.村(居)委会的统计报表的档案;
6.签署村(居)共建活动和资源共享等协议;
7.以村(居)委会名义开展的各类表彰活动;
8.其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使用印章的事项。
(二)村(居)委会为辖区村(居)民出具证明用章范围
村(居)委会为辖区村(居)民出具证明要坚持实事求是于法有据的原则,参照出具证明“三个清单”明确需村(居)委员会提供证明,属于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且村(居)委会能够如实掌握,可盖章证明,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村(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做到最大程度便利村(居)民群众,坚决避免出现因不再出具有关证明导致村(居)民群众办不成事的情况。
居民需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的,应当向村(居)委会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及证明事项的有关佐证材料,按照办事事项指南填报对应表单,村(居)委会应对需要证明的事项进行核实后方可用印盖章。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更要把出具有关证明服务村(居)民群众便利出行、复工复产作为头等大事,切实为村(居)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三) 印章使用管理
1.明确制发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印章由所属乡镇(街道)负责制发。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因故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 村(居)委会撤销或合并,原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及时收缴。
2.规范用印程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坚持“先审核、后用印”的原则,明确用印责任。对凡涉及重大问题需经公示或由村(居)民会议表决的,应待公示结束或表决通过后盖章。
3.完善备案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建立印章使用情况专用登记簿,用印登记簿由印章管理人保管并负责登记。工作用印登记簿应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签批人员、经办人员等。为村(居)民出具证明事项登记簿,应详细记录用印的时间、需要单位、用途、联系电话等必要事项,并由村(居)民签字确认。用印登记簿年终归档备查。
4.加强规范保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印章由村(居)委会主任委托专人保管,固定存放。未经村(居)委会主任批准,村(居)委会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用印审核人员和保管人员不得为同一人,严禁在空白的信笺、表格及其他纸张上盖章。村(居)委会因换届选举等原因移交印章应在10日内完成。
5.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村(居)委会用印章的指导和管理,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印章管理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保障
市、县要按照民政、发改等六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工作联动机制。各县(市、区)要按照于法有据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不应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事项清单,并予以公布。指导村(居)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形成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良好氛围,让改进和规范取得积极实效。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设立监督平台,开通监督电话,畅通不合理证明事项的反映渠道。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 8211151
市发改委社会事业发展科 4165918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基层指导科 5960333
市司法局备案审查科 8221196
市人社局政务服务科 8238539
市卫健委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科 8211590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准入、退出申请(报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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